2018年对于保险业是非常不平凡的一年。中国银保监会成立后,保险业监管和发展进入了新时期、新阶段。保险业在从严监管的氛围下,充分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作用,回归本源、突出主业、做精专业,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真正将“保险业姓保”落到实处。与此同时,保险业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对外开放举措加快落实。
整个2018年,监管、转型、开放成为保险业关键词。新年伊始,本报与《中国保险报》共同评选出“2018年中国保险十大新闻”和“2018年中国保险十大事件”,并邀请业界专家对这些新闻事件逐一点评,敬请读者关注。
郑 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教授 (以点评先后为序)
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和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向全球传递出“大幅放宽市场准入”“持续放宽市场准入”等重要信息。其中包括确保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落地,同时加大开放力度,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示精神,在依法合规、严守风险底线基础上,持续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各项开放措施落地实施,同时受理和批准了多项市场准入申请。在完成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筹建重庆分行、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建工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韩再保险公司筹建分公司等10项市场准入申请审批后,又批准香港集友银行有限公司筹建深圳分行、德国安联保险集团筹建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其中,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将成为我国首家外资保险控股公司。2018年4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可向当地(原)保监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与中资保险经纪机构享有同等经营范围。
朱俊生:扩大对外开放,可以促进保险业转变经营理念,推动保险市场深化改革。一是促进保险业转变经营理念。开放政策落实后,外资保险业务尤其是寿险业务将加快发展。随着外资保险公司对于中国保险市场渗透度的提升,其审慎经营理念的影响将逐步扩大,在长期保障业务发展方面的经验将会外溢,从而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转型与高质量发展。二是推动保险市场深化改革。外资保险公司不仅提供了产品与服务,促进了市场竞争,而且也带来了关于保险经营的基本常识以及国外保险经营的惯例,有助于中国保险业形成改革共识,从而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改革。首先,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开放有助于中国保险业重视产权制度改革,并为改革路径的选择提供参考。只有建立分立的产权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市场主体追求短期收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其次,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要借助于开放推动改革,进一步发挥保险机制在社会保障体系、救灾体系中的作用,扩大市场的范围,形成符合市场逻辑的分工,可以为市场主体各种形式“专业化经营”的涌现奠定基础。最后,彰显企业家精神。保险业进一步的对外开放,有助于明晰彰显企业家精神的路径,即为了释放企业家的创新活力,要坚持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控制和干预、保护产权以及实现法治。唯有如此,以彰显企业家精神为基本取向的改革才能成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红利。
2018年4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京揭牌,标志着新组建的中国银保监会正式运行。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银保监会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2018年3月,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保监会。11月13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中国银保监会为正部级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朱俊生:我国金融监管架构变革对于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更好地适应综合经营的实践。合并银行、保险的分业监管体系,不仅可以整合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成本,还有助于适应金融综合经营态势。二是有助于明确监管目标。将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人民银行,将使得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更可能超越本行业的局部利益,有助于明确银行、保险协调监管目标,即主要立足于风险监控与消费者保护,而不是行业发展,有助于缓解此前存在的行业发展与风险控制、消费者保护之间的角色冲突。
中国银保监会需要在提高效率、整合资源、加强协调以及法治化等方面完善新的监管模式。首先,通过减少行政职能,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要在充分厘清政府、社会、市场边界的基础上,重新确立保险监管的核心职能。要严格限制自身权力与职能,聚焦监管部门的事权,提升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其次,统筹考虑共性与差异性,发挥协调效应,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监管专业人才的专业能力,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并降低监管成本。再次,加强监管协调。在新的监管模式下,银保监会要配合人民银行履行好宏观审慎管理职责,强化与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的审慎监管协调,有效防控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交叉性金融风险。最后,加强法治建设与外部约束,划定权力的边界。除了机构的分合与职能划分,还需要考虑金融监管权力的外部约束与制衡,实现金融监管的法治化,这是强化金融市场效率与活力的基础。
中国银保监会通过采取多项精准有效措施,督促引领银行保险机构深刻认识做好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允许保险资金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2018年10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截至目前,共有国寿资产、阳光资产、太平资产、人保资产、新华资产、太保资产、华泰资产、泰康资产、中再资产9家公司相继设立了合计规模达1060亿元的系列专项产品。
朱俊生:保险业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的支持体现为:一是保险业通过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增信。2018年1至9月,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累计为50.27万家小微企业提供了融资增信服务,使其获得银行贷款658.50亿元。二是保险业通过投资,直接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2018年10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取消保险资金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赋予保险机构更多的投资自主权。这有望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金融可及性,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三是保险业参与纾困民营企业、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截至2018年12月14日,已有9家保险资管公司在中保登公司完成专项产品的登记,合计目标规模1060亿元,积极支持民营上市公司化解股票质押风险。
目前保险资金的另类投资主要投向地方政府与相关的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支持相对偏弱。另外,目前保险资金的另类投资以债权型投资为主,股权型投资偏少,这也不利于支持民营企业融资。为了加强险资对民企的支持,应完善保险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一是以创新进一步推动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要进一步推动保险投资的市场化改革,扩大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适当扩大投资运作空间,在合规的前提下,把更多选择空间和选择权交给市场主体,为保险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以进一步缩短投资链条,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二是探索保险资金直接开展贷款业务。逐步修订和完善现行金融法律法规,改革现行金融体制,适时放宽对于保险资金直接发放贷款的限制,补充银行贷款的不足,满足民营企业对长期性贷款的需求。
2018年,保险业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实体经济方面持续发力,特别是保险资金通过股权计划、债权计划大力支持雄安新区、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保险资金除通过银行存款以及购买债券、股票等方式支持实体经济外,也通过债权投资计划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产品,直接向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截至2018年11月底,累计发起设立各类债权、股权投资计划1018项,合计备案(注册)规模2.42万亿元,保险资金已成为保险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和民生建设的重要手段。其中,支持“一带一路”倡议投资规模达10269.85亿元;支持长江经济带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投资规模分别达4913.15亿元和2086.22亿元;支持棚户区改造投资规模达1616.16亿元;支持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投资规模达455.12亿元。在重大工程或重点项目建设中,保险业充分发挥自身行业功能,通过全面的风险管理和风险保障,服务整个项目工程的施工建设全过程。例如,港珠澳大桥投保金额278亿元,创下迄今为止内地单个工程保险标的新高。保险业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提供全过程一揽子风险解决方案,总保额超过1850亿元。另外,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9月,台风“山竹”造成广东、广西等5省(区)300多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50亿元。截至10月31日,广东保险业已决赔案9.9万件,已决赔款13.8亿元。
朱俊生:保险的核心功能是经济补偿与风险管理。保险业服务国计民生重大项目的关键是充分发挥保险的核心功能,分散和转移国计民生重大项目的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等风险,积极防灾减损,利用专业的风险管理技术减少损失。
目前,保险业支持国计民生重大项目有两种方式:首先,为国计民生重大项目提供保险保障。保险的首要功能是经济补偿,即集合与分散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风险,高效率地转移国计民生重大项目面临的风险,使得其在遭遇风险时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其次,提供风险管理和防灾减损服务。保险机制是损失补偿与风险控制的统一,其价值不仅体现为灾后补偿,还体现为事前防范。保险公司可以成为国计民生重大项目面临风险的管理者,通过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和防灾减损服务,保险可以降低国计民生重大项目的损失发生概率并减轻损失的严重程度。
为了增强保险服务国计民生重大项目的能力,首先,提高保险渗透率。保险公司要促进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保险供给效率,提高保险对国计民生重大项目灾害和责任损失的补偿比例,从而更好地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分散和转移国计民生重大项目的各种风险。其次,通过专业化的风险管理,为国计民生重大项目创造价值。保险业要提升风险管理的水平,为国计民生重大项目的防灾减灾提供有力支持。为此,保险公司要积极为国计民生重大项目提供风险咨询、风险管理、风险评估和防灾减损服务,要基于客户的风险管理需求,努力构建灾前预防与灾后赔偿并重的风险管理新体系,以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创造价值。
2018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原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底,实现深度贫困地区贫困人群医疗补充保险广覆盖,政策性农业保险乡镇全覆盖。2018年,保险业精准扶贫扎实推进,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大病保险、扶贫小额保险、农房保险等保险产品,创新发展农产品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业风险保障水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全行业开展“7·8保险扶贫健步走”扶贫公益活动,在12天内共有1877万余人次参与活动,捐赠步数达到220亿步,形成了覆盖全国包括“三区三州”在内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64个保险扶贫项目,51家保险公司积极认领并快速推动项目落地。3个月时间全面完成帮扶对象和帮扶目标的确定以及保险保障和资金的落实,共为362978名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提供保险保障93.6亿元,充分展示了保险业有价值、有担当、有温度的行业形象。保险业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帮扶措施,取得明显成效。如中国人保的产业扶贫、支农支小,中国人寿的电商扶贫,
中国太保的农险扶贫和中国平安的“三村工程”等扶贫项目获得了广泛社会反响,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王国军:精准扶贫,保险业有着独特的优势;扶贫攻坚,保险业进行了多种有益的探索。从保险监管部门,到保险行业协会,到保险公司,再到一千万多保险从业者,各方都在积极参与国家的扶贫攻坚战略,利用保险制度的优势进行精准扶贫,这已经形成保险全行业的共识,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近年来,以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阳光保险、中原农业保险公司等为代表的保险企业将扶贫工作搞得有声有色。产业扶贫通过扶贫龙头企业将农村贫困户的绿色产品对接到超市和电商,在解决优质农产品滞销问题的同时,也为人们餐桌上的食品安全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健康扶贫和教育扶贫则直指贫困问题的本源,农险扶贫和融资扶贫更是保险业的长项。
保险业的精准扶贫实践不但实现了从“输血”扶贫到“造血”扶贫的转换,更是利用保险机制使贫困人口融入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这奔流着的血脉之中,成为市场体系中最有生机和活力的一部分。保险业在精准扶贫方面的创举再次证明了保险业创新的能量。未来,保险业需要总结经验,再接再厉,独树一帜,为国家的扶贫攻坚战略贡献更大的力量。
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严厉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已公开信息,监管部门开出的罚单共计1273张,涉及保险机构总公司、分支机构、公司员工。其中,包括人身险公司37家、财产险公司29家、保险中介公司227家,主要涉及公司治理不健全、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编制提供虚假保险资料等。通过加强监管处罚,保险机构风险和合规意识显著增强,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的高发势头进一步得到遏制。为做好保险业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原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连续发布通知,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发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
王国军:2018年的保险监管,主线仍可以用一个“严”字来概括。保险监管部门开出的罚单数量、罚款的金额、涉及到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的数量以及涉及到公司员工的人数,都达到历史最高值。
秋风瑟瑟,寒意逼人,但“疾风知劲草”,只有在严监管的环境下,才能识别出哪些公司在规范经营,哪些公司仍在违法乱纪;哪些制度存在漏洞,哪些风险需要防范,哪些行为需要遏制;也更能辨识出整个保险行业的“成色”究竟怎样。
短期来看,严格的监管对保费收入等指标可能会有较大的影响,但从长期来看,一个阶段的严监管恰恰是在为未来行业的发展奠定基础、积蓄能量,没有一个人人守规矩的制度环境,保险业将无法行稳致远。此外,任何事物都有其周期性,尽管保险行业的严监管措施已经持续了两年左右,但至少在未来的两年内,严监管的环境应该不会有根本性的变化,只不过监管方式将会变得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比如,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的搭配会更加合理;处罚与奖励并重;风险防范与行业发展兼顾;严监管与促创新并行;保险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相互配合日臻完善。
2018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苏州工业园区三地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个人投保每人每月最高可税前抵扣1000元。2018年5月盛世777国际,为推动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顺利落地,规范保险公司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和惠民工程,能够有效促进第三支柱的发展壮大,增强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性,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养老保障水平。2018年6月,全国首单税延养老保险保单由太平洋寿险在上海签发。为规范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行为,实现资金的安全稳健运作和长期保值增值,促进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持续健康发展,2018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王国军:以税收政策撬动个人养老保险的发展,对于增强公民自我养老的经济能力,减轻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负担,助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完善我国的养老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从2009年天津市滨海金融创新园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方案的功败垂成,到海南省2010年方案设计的浅尝辄止,再到上海市2011年以来的高调宣传和大力推动,税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出台一波三折。经过了若干轮的悸动,十余载的酝酿,号称“中国版401K”的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终于在2018年4月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落地,一些保险公司也已获批进入市场,试点在各界的密切关注下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因为更早一些的税优健康保险从试点到在全国推开,供给和需求都远低于预期,所以,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扬长避短更为合理。比如,可以通过中国保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信息平台进行税延型养老保险账户的信息管理;产品开发设计上的灵活性与一致性并重;无需通过就职单位进行集中统一投保等。总之,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广令人充满了期待。
银行保险机构切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将其作为打好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加快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真正实现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2018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召开中小银行及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总结分析公司治理经验与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目标和治理重点。这是中国银保监会成立后的
首次座谈会,将中小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摆在突出位置。2018年3月,作为保险监管制度的基础性文件,系统修订过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发布出台,从原来的37条调整到修改后的94条。这次修订坚持了问题导向。7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进一步改善独立董事履职的内外部环境,促进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充分发挥作用。8月2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业公司治理实务指南总体框架》《保险业公司治理实务指南会议运作第1部分股东(大)会》《保险业公司治理实务指南会议运作第2部分董事会》《保险业公司治理实务指南会议运作第3部分监事会》4项团体标准。这是保险业乃至我国金融领域的首批公司治理团体标准,填补了金融领域公司治理标准的空白。
郑伟:2018年4月,中小银行及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作为银保监会成立后首次座谈会备受关注,也说明了新组建的监管机构对于公司治理问题的高度重视。会议在肯定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公司治理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也指出了一些机构存在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董事会履职有效性不足、高管层职责定位存在偏差、监事会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会议进一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持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将其作为打好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加快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真正实现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自2006年正式提出构建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并行的“三支柱”监管框架以来,我国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以公司治理监管为例,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被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评价为“发展中国家的典范”。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而且受体制机制、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制约,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由“形似”走向“神至”,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由“形式规范”走向“治理实效”,真正实现保护保险消费者等利益相关人权益和防范风险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距离。
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正式公布。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司法解释(四)的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司法解释(四)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以期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司法解释(四)共21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问题;明确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明确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
郑伟:近年来,伴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2005年全国法院受理保险纠纷案件为14465件,2010年为59747件,2017年达127611件,呈连续增长态势。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列有专门的“保险合同”一章,2009年保险法修订对保险合同章做了较大改动,推动了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但由于保险法保险合同章的有些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够强,保险司法审判在实践中仍遇到不少困难。
为了解决保险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2009年至2015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第1号至第3号保险法司法解释——2009年保险法司法解释第1号,处理新旧保险法衔接适用问题;2013年司法解释第2号,处理保险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的法律适用问题;2015年司法解释第3号,处理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合同”部分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为第1号至第3号司法解释的延续,2018年出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第4号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着力处理保险合同章“财产保险合同”部分的法律适用问题,内容包括明确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等相关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的发布,对于进一步统一保险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裁判标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6月24日公布的《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2018年5月7日,在生态环境部组织召开的部务会议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会议指出,《办法(草案)》将在立足“大环保”格局的基础上,建设好、运用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这项制度,引进市场化专业力量,通过“评估定价”环境风险,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环境风险监管、损害赔偿等工作成效。《办法(草案)》是在前期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的总结提升,进一步规范健全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丰富了生态环境保护市场手段,对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境短板具有积极意义。
郑伟:《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2018年5月7日,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呼之欲出。
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为了有效利用保险这一现代化风险管理工具,助推生态环境保护和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污染风险具有典型的“负外部性”,即无辜的受害第三方和社会要承担这一风险损失;而且,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之后,致害方常常无力或躲避赔偿,地方政府往往被迫负兜底责任。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后,一方面,可以较好地保证事后经济赔偿;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可以在事前和事中通过市场机制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定价和排查。在事前(即承保前),保险公司可以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根据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状况实行浮动费率;在事中(即承保后),保险公司可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投保企业应当积极整改。由此,通过事前的预防、事中的管控和事后的处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可以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有效的经济政策支撑,从而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贡献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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